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31/2022-00002 | 生成日期 | 2021-12-28 |
发文字号 | 宁应急〔2021〕123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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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宁东管委会应急管理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监察)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坚持“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受理、属地为主、归口负责”和“谁核查、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
第六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重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情形:
(一)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以及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拒不执行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指令的;
(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突出的;
(四)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五)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六)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九)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十)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十一)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或者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核查、督办、转交、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举报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九条 举报处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信息。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奖励金额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瞒报、谎报的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鼓励实名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12345”热线,或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按照属地原则逐级举报。市、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其中,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事项,经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属实的,由市、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奖励。
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人身或者经济损害要求赔偿的举报,举报人应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或者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但举报人反映的生产安全事故应予以受理查处。
第十三条 举报人对同一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同时向多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重复举报,重复举报不再受理。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第一个进行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十五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查处、奖励等情况汇总报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不得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举报奖励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安监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宁安监办〔2013〕166号)同时废止。